*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深圳SC认证,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SC认证取代QS认证,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包装SC认证,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